******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4年12月22日13时05分收到贵方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我公司代理的柳州长青墓园2025-2026年度墓体石材及相关配套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XRZLZ******)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为保证本次招标项目的公平、公正,经我公司与采购人认真核实后,现就有关质疑事项主要内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供应商具备国内注册,经营范围包含墓碑加工、销售,设计,且连续5年以上经营。”(详见本项目于2024年11月2******有限责任公司官网的《柳州长青墓园2025-2026年度墓体石材及相关配套服务采购更正公告(一)》)。本项目中所要求的“设计”是广义的设计类别,并不是特指墓碑设计,所投诉的企业经营范围包含有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设计及施工和园林景观设计的两项设计内容,不存在贵方所述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情形。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2答复:①本项目要求“提供近三个月(2024年9月至2024年11月)投标人为其连续缴纳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的评分细则商务部分),贵方提供的佐证材料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的“2023年度报告”,不属于本评分办法中要求的有效时限范围。
②本项目要求“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次投标截止时间止由投标人自身所完成(日期以验收报告为准)且验收合格的同类项目(合同金额为500万及以上)的业绩的合同”(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的评分细则商务部分),其中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项目业绩必须为经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贵方所提供的“建设库”业绩查询结果不作为本次评分标准的佐证依据。且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总则第1.6条要求:“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投标人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标准进行******委员会评审均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故贵方所提出质疑事项2中“该公司明显实力不足,无法满足招标文件中评分要求”所提供事实依据无效。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2及质疑请求不成立。
如对本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招标文件载明的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质疑函.pdf